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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传家宝“半元币”遭工商查扣后丢失

时间:2015-04-20 11:38

来源:京华时报作者:e尊国际娱乐▎官方网站点击:

申德林为了讨回“传家宝”无数次往返于老家与吉林省。家属供图

申德林称,中国钱币博物馆内展示的这枚纪念币与“传家宝”一模一样。 

        19年前,河南人申德林到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他随身携带银元、古币,想与当地收藏爱好者交流一下。当地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以投机倒把为由将申德林带回调查,并将银元、古币全部没收。

        申德林随后将工商局告上法院,最终获得胜诉,工商局须返还扣押的物品。然而,在退还被扣押物品时,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不知去向,工商局表示愿意赔偿,但这两枚被申德林称为价值不菲的纪念币到底该赔多少钱成了“无解的难题”。

        近日,洮南市法院再次向申德林送达《终止执行裁定书》,告知其将终止执行案件。 

        案情:原告要求提级执行此案

        申德林老人现年85岁,为河南省汝南县百货公司离休干部。如今,他的身体每况愈下,近半年更是经常卧床。

        今年3月初,吉林省洮南市法院执行局的两名法官来到河南省汝南县,向居住在这里的申德林送达《终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

        据申德林的儿子申和平介绍,老人当时很生气,这已经是第二次下发《终止执行裁定书》了。老人很不甘心,觉得自己打赢了官司,却讨不回祖传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因为父亲的身体状况不允许,现年58岁的申和平决定放下手头的工作,替父亲跑一趟。

        今年4月9日上午,申和平先来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洮南市法院的上一级白城中院提级执行此案。随后,申和平又来到洮南市法院,递交了《异议申请书》,要求恢复执行。

        白城中院和洮南法院均告知申和平,本案执行的特定物已灭失。依照我国《民诉法》第25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件执行已终止。法官建议申德林对半元币进行价格评估,然后重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评估价在1000万以上,可以直接在白城中院立案,如果在1000万以下,就在洮南法院立案。”白城中院复议处处长周东新对申和平说。

        申德林为何如此“较真”,此案的来龙去脉还要从他1996年4月的一次出差经历说起。

        涉投机倒把“传家宝”被扣

        1996年4月14日,申德林前往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作为河南省收藏协会会员,申德林在临行前带上了包括祖传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在内的不少银元、古币,打算在工作之余与当地收藏家协会的同行进行交流。

        申德林入住当地一家小旅店。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洮南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敲开旅店房门,称有人举报申德林存在投机倒把行为,并要求申德林配合调查。

        申德林在一份手写的材料中提到,自己被带到工商局后曾被“刑讯逼供”,随身携带的银元、古币等全部被没收。申德林当时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交易银元、古币,因而不能认定为投机倒把。

        申德林说,他曾向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是和当地收藏协会会员进行交流,对方可以为他提供证明。此后,吉林省收藏家协会曾开证明称,申德林只是在参与鉴赏活动。

        洮南市工商局并没有认可申德林的话,也没有认可收藏家协会的证明。在缴纳1000元罚款后,申德林于当天离开工商局。申德林当时的月工资为200多元。

        在申德林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财物通知书》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在扣押物品一栏,清晰列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及数量,其中包括“民国半元纪念币”两枚。落款日期是1996年4月15日。

        申德林称,经多方考证,那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价格不菲。“该币由于文献失载或者为样币,存世量极少,现在仅中国钱币博物馆保存一枚,为无价之宝。”申德林还说,曾有专家告诉他,有位日本人曾在南京以800万人民币的价格买走一枚。

        历经10年诉讼告赢工商

        事后不久,申德林在与工商局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洮南市工商局告上法院。

        申德林说,1997年3月,在案件审理期间,工商局将一部分古币等物品退还给他,并收走《扣押财物通知书》,但两枚最珍贵的“民国半元纪念币”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返还财物清单》之列。当时,他用篆书在《返还财物清单》上书写未收到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并签字。

        申德林说,在此后的数次庭审、举证期间,他都没有再见过那张自己签过字的返还清单。工商局先后提供两份《返还财物清单》,用来证明已返还纪念币。因为其中一份没有申德林签名,没有落款日期,另一份具领人一栏标注“拒绝签字”,所以法院未予采纳工商局提供的《返还财物清单》。

        在接下来的多年里,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起初,法院不认可申德林的诉讼请求,以证据不足为由,3次判决驳回他的起诉。

        申德林认为,自己提出诉讼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复印了当年洮南市工商局给他、后来又被收走的《扣押财物通知书》。2006年,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份证据真实有效,判申德林胜诉,要求洮南市工商局“立即将扣留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予以退还”。

        申德林胜了,但是洮南市工商局始终拒绝返还他的“传家宝”,法院执行多年未果。

        在法院执行期间,申德林曾提出对“民国半元纪念币”进行估价赔偿,但没有实物无法鉴定,案件陷入“死循环”。

        2011年11月,洮南法院就曾宣告终止执行,申德林不服。按照法律程序,他再次起诉洮南市工商局,白城中院于2012年再次判决申德林胜诉,洮南法院又继续执行此案。

        关于纪念币:无资料记载价值难评估

        互联网以及古钱币书籍上很少有“民国半元纪念币”的相关资料。今年4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天安门广场西南侧西交民巷17号的中国钱币博物馆。在三楼民国钱币的一个展柜中,放着一枚民国开国半元纪念币,那就是申德林所说和自己找不回的纪念币一样的纪念币。这枚银质钱币与现在的一元钱硬币大小接近,钱币的中央画着孙中山半身侧面肖像,头像周围刻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以及花朵图案,做工精致。因为展柜中仅有这一枚钱币,所以无法观察到该币背后的图案如何。

        中国钱币博物馆一位古钱币研究专家告诉记者,半元币存量极少,目前博物馆没有相关文字资料记载,价值很难估计。也有专家怀疑半元币是非民国政府发行的所谓臆造品(指仿制者根据自己的想象造出了一些历史上根本就不曾铸造过的钱币)。

        这位专家认为,民国时期的半元币价格应该没有800万这么夸张。专家还称,据他了解,在古钱币领域,如果没有实物,没有机构会去做价值评估或鉴定。

        此外,专家向记者透露,在古币评估鉴定方面,专家们水平参差不齐,即使同一枚古币,专家们评估出来的价值也可能有天壤之别。

        特写:19年艰辛“寻宝路”

        为了要回自己的“传家宝”,19年来,申德林几乎将全部积蓄都用来赴吉林讨说法。

        申和平说,父亲只要攒够了钱就会上路,仅近几年的火车票就攒了百余张。为了省钱,申德林每次都坐硬座往返家乡和吉林省。近40小时的车程,对于一位老人来说每次都是“伤筋动骨”。每次到吉林,申德林都会选择廉价小旅馆、吃便宜食物。水土不服再加上卫生得不到保障,申德林几次因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还有一次,申德林的钱包被偷,身无分文的他只得向当地收藏协会求助才得以返回老家。几名子女拗不过军人出身的父亲,他们能做的就是给父亲多塞一些钱。

        过去的19年,吉林高院、白城中院、白城检察院、洮南法院,几乎所有跟案件可能相关的单位,无不留下申德林的身影。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提到“半元币”,连白城法院门口负责咨询的工作人员都能叫出申德林的名字。白城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近年,他明显感觉到老人身体、记忆力大不如前,“有几次,他一出门就忘记了我说过什么,于是又返回来询问。”

        去年,申德林做了心脏支架手术,身体日渐虚弱,再加上类风湿留下的病根,几乎无法下床。申德林告诉儿子,他希望有生之年可以重新见到这两枚半元币。他甚至叮嘱儿子,如果未能如愿,子孙要发挥愚公移山的精神,世世代代把这场官司打下去。

        关于投机倒把

        据了解,《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列。国务院宣布其失效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追访:纪念币去哪了?

        今年4月9日下午,记者与申和平一同来到洮南市市场监督局(原洮南市工商局)。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晓颖曾经做过此案代理人,她坚称纪念币已返还申德林。

         “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中所谓的标的物灭失,是说判我们返还古币,但我们已经返还了,所以没有可供返还的标的物。”王晓颖说,当时所有扣押财物均已返还给申德林本人,只是申德林拒绝在《扣押财物返还清单》上签字。

        申和平提出,希望与当时参与办案扣押物品的工作人员沟通,王晓颖以人已退休,找不到了为由拒绝。

        4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曾经介入此案的申诉处工作人员潘涛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曾多次与工商局接触,可丢失的两枚纪念币在保管过程中到底去了哪里无从考证。“工作人员一口咬定两枚古币上交到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洮南支行)了,但银行死活不承认收到。所以,咱们追究谁责任都追究不了。”潘涛说。

        随后,记者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洮南支行,该行办公室主任程先生告诉记者,听说过此事,但是当时负责此事的部门早已撤销,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已去世。

        “我听说工商局当时有上交银元,我们出具了入库证明,但没有收到古币。如果工商局说交给我们了,请提交相关凭证!”程主任表示。

        记者从申和平提供的案件材料中发现,1999年7月16日洮南市工商局在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写道:“原告称纪念币没有退还给他,纯属无中生有的恶意中伤行为。原告应予以道歉,并立即停止这种非法侵害行为。”

        没有实物能不能执行?

        纪念币丢失法院执行难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处处长周东新对记者说:“法院真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案子),我们到省高院也汇报过很多次,都没有得到解决。”

        周东新说,法院每次到工商局执行都被告知,纪念币已丢失,无法返还。工商局还表示愿意赔偿,只要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就向市财政局申请国家赔偿。于是法院多次找鉴定机构希望对古币进行价值鉴定,但鉴定机构表示,没有原物就无法鉴定价值。“无法鉴定价值,那么法院就没办法判定赔偿金额。”周东新说。

        随后,记者与申和平一起前往洮南市人民法院,此前负责本案执行工作的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安宁也表示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金安宁说:“我们是依法办事,法律里没有写明的,就需要向上级请示。卷宗里好多内容都是请示、请示、再请示。请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一直请示到最高法。”

        据了解,洮南法院也曾多次申请提级到白城中院执行,但均遭到中院的拒绝。

        能不能追究相关人责任?

        想追究责任须鉴定价值

        金安宁表示,当时,工商局除了最原始的《扣押财物清单》,再无其他记录,无法查证纪念币被扣押后的去向。法院也曾怀疑纪念币是否被工作人员贪污,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过公安、纪检、检察院等部门。

        “他们调查后,都没有(得出)什么结论。如果检察院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就要看他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如果)这个果不出来,他们的责任就无法界定。”金安宁说。

        金安宁还举例说,如果丢失的纪念币是假的,或者只值10块、8块,那么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最多得到纪律处分。而如果纪念币价值几十万或者更高,那就是犯罪。

        工商局出庭应诉时曾提交两份《扣押财物返还清单》,但都未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工商局是否涉嫌包庇或者作伪证呢?金安宁表示,工商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返还两枚古币,但不属于作伪证。“这仅能说明双方各执一词,互相不认可对方的证据罢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检民事行政监察厅咨询顾问李显冬表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保管扣押财物过程中,造成财物丢失,肯定构成渎职,但是是否构成渎职罪确实需要涉案金额的认定等证据。“不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当事人受到损失的,要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李显冬说。

        没有实物能否作价?

        看不到纪念币无法鉴定

        如果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需要确定赔偿金额,那么没有实物,该如何对价值进行评估呢?

洮南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安宁告诉申和平,各个省都有价格认证中心,即使没有实物,也可能根据纪念币的市场价值、历史经历、文物价值等进行价格评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检民事行政监察厅咨询顾问李显冬认为,理论上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原告和被告应当选择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原告认可的评估机构与被告认可的评估机构不一致该怎么办呢,首先法院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以抽签的方式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最终认定。

        今年4月17日,记者向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咨询得知,价格认证中心一般只对刑事案件中的文物价值进行评估,不接受类似的民事诉讼中的价值评估。工作人员建议类似情况咨询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这是一家被发改委行政许可认定为综合涉诉讼类甲级价格评估机构。

        随后,记者拨通了国宏信的电话,一位姓韩的主任告诉记者,对于文物来说,如果没有实物,不予进行鉴定和评估。对于申德林遇到的困局,这位鉴定、评估经验丰富的韩主任也表示“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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